《欽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搬遷補償安置
工作補充意見》解讀
一、出臺意見的背景及必要性
我市于2017年9月印發執行的《欽州市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搬遷補償安置管理辦法》(欽政辦〔2017〕114號)已歷時多年,部分規定合理性、科學性不足,無法做到節約集約用地,已不能適應我市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已于2020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但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配套的法律法規尚未進行修改,因此未能對欽政辦〔2017〕114號文進行全面修改重新出臺新的征搬政策,僅是根據我市主城區和濱海新城征搬工作的需要對欽政辦〔2017〕114號文中不合理規定的部分進行補充完善與修改,使之適應我市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
二、政策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等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編制。
三、意見的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對主城區和濱海新城征地搬遷安置方式方法的調整以及調整前后如何銜接等內容:
(一)明確在市主城區和濱海新城規劃范圍內涉及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搬遷安置的,不再規劃宅基地安置點,實行以公寓房安置為主、貨幣補償安置為輔的安置方式。
(二)調整搬遷戶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認定部門。被搬遷戶無法提供被征收房屋合法手續的,房屋合法性質認定由城建規劃執法監察部門及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部門調整為轄區政府。
(三)明確政府提供的公寓式安置房源為全產權房,通過由政府向被搬遷戶提供房票到指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的方式來解決房源問題。
(四)增加房票管理的條款,明確房票的管理、發放、結算等相關規定。
(五)補充完善“政府承擔被搬遷戶所享受公寓安置房面積的5年物業管理相關費用”的相關規定?!罢袚话徇w戶所享受公寓安置房面積的5年物業管理相關費用”列入《欽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及安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欽政辦〔2012〕217號)的有關條款內并已執行多年,意見補充完善并作出明確規定:被搬遷戶選擇公寓房安置的,政府按10000元/人的標準一次性支付給被搬遷戶,作為被搬遷戶公寓式安置房物業管理相關費用(含電梯費)的補貼。
(六)明確被搬遷戶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按“以購代建”方式處理?!耙再彺ā卑仓脴藴拾?font style="font-size: 14pt">3800元/平方米執行。
(七)調整被搬遷戶選擇公寓房安置或貨幣補償安置(以購代建)時應繳納的費用。明確在主城區和濱海新城范圍內不再規劃安置宅基地后,同時取消被搬遷戶選擇公寓房安置或貨幣補償安置時應繳納的360元/平方米購買費用。
(八)增加“已婚尚未有子女的被搬遷戶,提供鎮(街道)相關部門出具的符合生育政策證明的,可以增加一個安置名額”條款?!皩τ谶x擇公寓式安置被搬遷戶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可以增加一個安置人員”列入《欽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及安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欽政辦〔2012〕217號)的有關條款并已執行多年,本意見作相應的補充完善。
(九)明確被搬遷戶臨時過渡補助費的支付時限:選擇公寓房安置的支付時限由被搬遷戶將住房交付拆除之日起至安置公寓房交付后6個月,支付最長不能超過30個月;選擇純貨幣補償進行安置的支付時限為3個月。
(十)明確取消安排就業用地與就業用房。就業安置由自謀職業補助、安排就業用房和安排就業用地等3種方式調整為全部采用自謀職業補助方式,取消安排就業用地與安排就業用房2種方式。
(十一)鼓勵在意見實施前已按有關規定簽訂了宅基地安置協議的被搬遷戶放棄宅基地安置方式轉而采用公寓房安置方式或貨幣補償安置方式,如放棄宅基地安置方式的,另外每人獎勵5萬元。
(十二)為了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對于特殊情況實行一事一議,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